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中共天水市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县委“十严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入纠正“四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天水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细化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长效机制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的情况。重点检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改进会风情况;精简规范文件、改进文风等情况;改进调查研究和新闻报道,精简公务和出访活动,简化公务接待,减少陪同人员,提升调研效果等情况。
(三)日常工作中抓早抓小,发现和纠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情况。重点检查公款吃请、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检查过多、评比过滥;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情况。
(四)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的情况,依规依纪对有关领导实施问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各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查处情况。
(五)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的情况。
(六)树立新风、弘扬正气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通过重要时间节点释放信号、约谈谈话、调研督导、书面报告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
(二)跟踪监督。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融入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抓早抓小、抓常抓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逐一对照检查,摆表现,找差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数据分析。定期分析研判、梳理问题、汇总数据,从相关部门调取“三公”消费发票数据,筛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四风”问题特点及规律,找准着力点。
(四)重点抽查。选择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或纠正“四风”成效不明显的镇和部门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
(五)明察暗访。紧扣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各镇、县直部门不定期、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六)专项检查。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七)严肃问责。对发生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易发多发的镇和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八)通报曝光。坚持集中通报、专题通报、定期通报、会议通报等相结合,及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坚持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统计、季分析、年中年末通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以上监督检查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还可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可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察看、个别谈话、查看财务账册、调阅案卷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鼓励群众通过12388举报电话和官方网站举报反映问题。
第八条 要建立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巡察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
第九条 对有关部门、巡察机构及其他单位移送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线索台账,快查快结。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和“四风”突出问题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对各镇党委、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通过督办转办的方式交由下级纪委(纪检组)调查处理,没有设立纪委(纪检组)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
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安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